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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没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6:08 都市快报

  通讯员 方 明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当王芳(化名)向着滔滔江水纵身一跃的时候,李宾(化名)彻底蒙了。如果他们间的关系也算是一种感情的话,他没想到这感情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结束。令他更没想到的是,因为王芳的死亡, 他成了被告,最后法院判定,对于王芳的死,李宾要承担40%的责任,赔付19万余元,哪怕王芳当时属于自尽。

  案件原告是王芳的父母、丈夫和女儿,被告是李宾。至于王芳和李宾是什么关系,这个话题让原被告都很尴尬。王芳29岁,在金华某服装市场卖衣服。2005年3月,王芳和李宾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之后,都是已婚身份的他们关系暧昧。到了去年年底,两人的关系被王芳丈夫发现了,王芳向李宾提出分手。

  事情接下来的发展让人感觉遗憾,李宾用了很多方法挽留王芳,包括声称手中有两人在一起的录像带。今年7月3日晚上11点多,两人相约在金华双龙大桥上会面。

  在一番争执和拉扯后,王芳冲到人行道栏杆边,翻出栏杆,纵身一跃。两天后,她的尸体在下游橡皮坝边被发现。

  在法庭上,王芳的家人认为正是因为李宾的威胁,给王芳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王芳是在愤恨之下投江自尽。李宾对王芳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李宾认为,即便有过先前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但对于王芳的死亡他是不能预见的,他与王芳的死并无因果关系,王芳属于自尽。李宾觉得自己阻止过王芳跳江,案发后也及时报警并进行施救,不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他同意自愿补偿2万元。

  但是法官不这么认为。

  断案的是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民一庭方庭长,他认为王芳确实是自杀,但导致自杀的原因,与李宾的一系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长期的不正当关系,以及之后李宾的威胁都是造成王芳心理压力的源头。而且那晚在桥上,如果是一位陌生的路人,看着王芳自尽,那路人是没有责任的。但李宾不一样,正是鉴于两人之前的关系,当时的李宾是具有一种保护和救助义务的,但是他没有尽责。所以他对王芳死亡后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王芳的死亡赔偿金额问题上,王芳虽然是农民户口,但已经在城市经商、居住多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相关赔偿费用也按照城市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后,法庭判李宾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在内的一共48万余元中的40%,即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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