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规范“红头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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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6:51 扬子晚报 | |||||||||
徐州电29日上午,徐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新出台的《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据悉,该《规定》经徐州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11月8日发布,自12月1日起施行。据徐州市法治办主任谢建林介绍,以往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过多,部分起草质量不高,制度设计论证调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事项”。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如确需继续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自期满前六个月,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定期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李先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