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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遇工资争议 由单位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张晓鸣)遇到劳动工资争议时,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举证规则。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因此《若干规定》规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若干规定》对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作了细化和规范。明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这样也方便劳动者进行相关投诉。此外,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法定的调查、检查措施的,即可认定为抗拒和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为了加强本市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市于1998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据统计,自1998年至今年10月,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13万余件,检查用人单位21万余户,查处违法单位7.7万余户,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责令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27亿余元,涉及劳动者270多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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