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遇工资争议 由单位举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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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晓鸣)遇到劳动工资争议时,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举证规则。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因此《若干规定》规定:劳动
《若干规定》对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作了细化和规范。明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这样也方便劳动者进行相关投诉。此外,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法定的调查、检查措施的,即可认定为抗拒和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为了加强本市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市于1998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据统计,自1998年至今年10月,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13万余件,检查用人单位21万余户,查处违法单位7.7万余户,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责令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27亿余元,涉及劳动者270多万人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