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规定草案龚学平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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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邵珍)《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由于市场主体日趋多元,特别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内,如果集体合同仅仅由职工
昨天的会议还审议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陈豪、胡炜、王培生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列席会议,副市长杨雄报告市政府有关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