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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规定草案龚学平主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邵珍)《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由于市场主体日趋多元,特别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内,如果集体合同仅仅由职工
方通过,难以对企业方予以约束。为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草案明确,经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通过的集体合同,由职工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签字。经平等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昨天的会议还审议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陈豪、胡炜、王培生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列席会议,副市长杨雄报告市政府有关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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