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剧毒农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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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11 长江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袁阳平 通讯员 江绣屏 钟平) 昨日,省农业厅宣布,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令禁止农民或农业生产组织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省农业厅厅长陈柏槐介绍,湖北1993年颁布了《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与
修订后的《条例》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养殖;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