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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审计部"重申:"国务费"依规定核销全要单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52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1月3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国务机要费”风波再起,“行政院主计处”认为“国务费”具有特别费、机密费与机要费的综合性质,与“监察院审计部”的认知落差很大。“审计部”官员指出,“国务机要费”编列在业务费下,依照会计规定,每一笔费用都要有单据,没有一半要、另一半不要的道理。

  据报道,“主计长”许璋瑶依“惯例”解读,将“国务机要费”视同“首长特别费
”,并以“总统府”并未另编“总统特别费”作为佐证;相对的,“审计部”的认定不是依据“惯例”,而是根据“中央政府总预算书”以及“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出程序作业规定”这两项规定。

  对于“主计长”的解释,“审计部”发言人王永兴昨天不愿立即响应,仅表示“还需要研究,了解全貌之后再响应”。

  据悉,陈水扁陷入“国务机要费”弊案,曾找“主计长”许璋瑶、“审计长”苏振平赴府讨论,扁引述许璋瑶的看法,指“国务费”分为机密费与特别费两种。但当时“审计长”苏振平就指出,从预算书用途登载很清楚,“国务机要费”列在业务费之下,并无机要费与特别费的区分。

  王永兴也指出,依据“中央政府总预算书”,“国务机要费”一级科目用途编在“业务费”,其下第二级科目有“机要费”。如果机要费具有“特别费”及“机密费”性质,就应该编在“机密费”预算项上。因为“审计部”认为“国务机要费”编在“业务费”,依会计规定,每一笔费用就都要有单据。

  王永兴进一步指出,即使“总统府”将“国务机要费”区分成“机密费”和“特别费”,由于所有项目都列在预算书公开本,所以都必须检附单据,否则不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审计部”另依据2003年订定的“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出程序作业规定”,内容提及,“国务机要费”的原始凭证要依“会计法”由专人保管,涉及机密费部分,由“总统秘书室”指派专人比照办理。因此,“审计部”强调,这笔经费若要核销,“全部都要单据”。

  至于“主计处”将“国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审计部”指出,“国务机要费”不像“机关首长特别费”,因为“行政院”另订有“机关首长特别费支用规定”,“首长”特别费可以一半有单据核销,但另一半不需单据。

  因此,“审计部”认为,特别费、机密费、机要费,这三项完全不一样,也不能与“国务机要费”混在一起。

  此外,“总统府”声复展延将于今天到期,但昨天“审计部”仍未收到“总统府”的声复函,“审计部”推估“府方”今天应该会发文。“府方”应补提的原始凭证,包括2005年未审核通过的3600多万元新台币,还有其它年度的君悦等五家公司凭证,以及陈水扁办公室保管的“机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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