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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造假,摔断脊椎算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2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黄国华通讯员 杨松青熊旭峰 文/图

  

受雇造假,摔断脊椎算不算工伤

  伤者的母亲(左)与姐姐拿着“生死契约”一脸茫然

  【核心提示】

  今年31岁的江西景德镇农民雷某暴,半个多月前还在漳州云霄一家假烟生产窝点做工,如今却躺在漳州市中医院的ICU危重病房内昏迷不醒,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雷的家人说,11月13日傍晚,雷从造假窝点———一栋民房二楼下楼时,一脚踩空摔断脊椎。而伤者家属从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由于雷是非法务工没办法进行工伤认定。

  雷某暴在造假过程中出现的这种意外,究竟算不算是工伤?

  【悲惨一幕】

  厂房二楼踏空

  摔进危重病房

  姐姐雷小姐告诉记者,11月13日晚6点左右,弟弟像往常一样收工,其妻方某娟在楼下等他,准备一起回家,在途经二楼楼道时,因没有路灯与内扶手,弟弟不小心一脚踩空跌落。一起做工的小姨子听到响声后下楼一看,发现雷已经倒在楼梯口的血泊中呻吟。

  雷被家人、工友送到云霄县当地医院抢救,6个小时后因伤情严重,连夜转到漳州市中医院治疗抢救。经医生鉴定:雷某暴半颈脊髓损折,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而雇主张某在事发当晚支付现金1.8万余元作为医疗费用后,至今都没有再到医院看望过雷某暴。

  据了解,这个窝点位于云霄县云凌镇下阪村一偏僻角落,雷某暴仅仅做了10来天工,因工作环境差,出事前一天曾告诉大姐“不想干了”。

  治疗费无底洞

  昨又添一女婴

  据雷某暴家人介绍,事故发生后,造假的工厂设备已经转移。第三次协商是在雇主新的造假窝点进行的,雇主当晚就给清11万元人民币,并和雷的家人签订了“生死契约”。

  记者昨天在漳州市中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看到:雷某暴奄奄一息地躺在病榻之上,鼻孔和嘴巴里插着数根输氧管,因为摔伤而变得扭曲的脸,在白色日灯光的照射下显得十分痛苦。雷小姐告诉记者,别看弟弟现在还可以点头,医生说,要是没有输氧管,他活不了5分钟。医生还说,弟弟脊椎骨断掉,即使是命保住,也是高位截瘫。这个治疗费,可是“无底洞”,弟弟有一个3岁的女孩,昨天弟媳又生了一个女儿。

  【“生死契约”】

  害怕家属举报造假

  雇主主动让步调解

  雷小姐说自己曾到云霄县公安局报案,局里让她去辖区派出所解决。而云凌派出所接待的民警告诉她,雷的情况,可能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工伤事故,并为她提供了三种“解决途径”:一是让她联系村里的治保主任协商;二是找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三是实在不行,就到法院,从民事诉讼的渠道寻求帮助。

  于是,雷小姐找到下阪村委会治保主任,与雇主进行前后三次协商。前两次由于张某不肯承担全部责任和治疗费分担等问题,协商没能达成一致。11月19日第三次协商时,雷家提出再协商不了,就要向警方“报案”请求帮助,张某于是主动让步,答应赔偿11万元(含之前支付的1.8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画押,张某当晚一次性付清款。

  “调解书”全文如下:顶方村村民雷某暴11月13日到城关下阪村打工,收工下楼跌伤致伤脑颈骨折,到漳州市中医院治疗,雷某暴的妻子方某娟及其家属同意,下阪村张某同意一次性资助雷某暴医疗费用人民币壹十壹万元正(整),今后,雷某暴的医疗费用多少、雷某暴或生或死与张某无关,双方互不争议,永不反悔,特立此字。

  【劳动部门】

  非法务工

  无法工伤认定

  漳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人士,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雷某暴参与制作假烟,造假窝点肯定没有登记、注册,也不属于企业、单位性质,而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的,雷与雇主之间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界定范围,没办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调整。

  劳动监察大队建议,雷某暴的家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请求法院参照工伤条例,考虑双方事实存在的雇佣关系,给予赔偿。工作人员提醒,外来人员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资、工伤等细节,万一出现意外和纠纷,处理起来有个依据。

  【律师说法】

  仍然存在

  事实上雇佣关系

  漳州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认为,雷某暴的家人自称雷参与制造假烟,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与雇主涉及共同的违法犯罪,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务院2004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雷参与制造假烟活动,显然是属于违法行为,明知故犯。

  但是,从生命权大于其他一切权利的角度看,雷某暴与雇主张某之间事实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雷某暴可要求雇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违法活动中,双方都存在过错,雇主与雇员、指使者与被指使人,出现意外的代价成本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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