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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次对58家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49 中国环境报

  米川

  本报讯吉林省首次对58家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要求相关企业按许可证上核定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

  据吉林省环保局污控处负责人介绍,这些企业包括现役的火电厂、热电厂、垃圾发
电厂、生物电厂和有自备电站的企业。在发放许可证前,环保部门对各企业的污染物按标准做了核定,领到许可证后,企业须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核定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排放额度,否则就是违规,将被增收排污费并进行相关处罚。

  一家电厂负责环保的工程师说,为领取吉林省首次对电厂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电厂买了一系列环保控污设备,比如烟气在线监测仪、除尘器等。目前,电厂的除尘率能达到98%,二氧化硫污染物的排放量至少能比以前减少20%。

  吉林省环保局污控处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对所有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如第二年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排污证的有效期及标准将进行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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