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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不成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0:03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房东为了偷看房客和其朋友洗澡,竟然特地去买了无线摄像头,幸好租客及时发现并报了警。租客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房东赔偿精神损害费。但房东辩称自己还没有装上接收装置,所以尚未偷窥成功,并没有侵权。这种说法能成立吗?偷窥不成是否还构成侵犯隐私权?

  案情梗概:

  黄某的朋友赵某为邵某家的租客,租客与房东分室居住。某天晚上,黄某洗完澡出来时发现厕所房门口正对着的一堆杂物中有一个插头插着电源。经查找发现一个正在充电的针孔摄像头。通过该摄像头,可以看到厕所。于是,黄某和赵某报警,并将邵某告至法院,要求邵某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邵某向法院承认自己为偷窥赵某及其朋友黄某洗澡购买了无线摄像头,并偷偷安装在厕所对面墙的杂物架上,但称因还没买到接收装置,尚未偷窥成功,所以未实际侵害到赵黄二人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邵某为满足自己非法窥视他人洗澡的欲望,有目的、有计划购买无线摄像头,并安装在厕所门对面的墙上,可以窥视原告洗澡的位置,实属直接故意的侵权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并不因为没有安装接受装置而予以减轻,其给租客造成心理压力和痛苦是必然和巨大的,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明显且严重的,邵某应该对造成赵黄二人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和补偿。法院判决被告邵某赔偿给原告黄某52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通讯费200元)。邵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一般而言,隐私权受到侵害不表示为物质损害,而是表现为受害者在精神上的痛苦、不安和压力。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

  本案中,邵某为满足自己非法窥视他人洗澡的目的,有目的、有计划购买无线摄像头,并安装在厕所门对面的墙上,可以窥视黄某洗澡的位置。尽管邵某的行为没有最后完成,但其给租客造成心理压力和痛苦是显而易见的。邵某实施侵权事实与黄某遭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邵某侵权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法院判决邵某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本质上是无法计量的,给予赵黄两人经济上的赔偿既表明对受害者的安慰和支持,同时又会起到教育群众的社会效果。

  (Fish/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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