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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网上被划走银行是否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0:03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银行卡莫名其妙被人在网上以消费名义划走了几万块,而且银联交易记录显示汇款人与持卡人的姓名不一,发卡银行是否该对此负责任?这些钱是否该由银行赔偿?

  案情梗概:

  何某2004年12月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并存入30100元,同月28日下午该款被人以“消费”为由分三笔共划出30053元,银联交易记录显示汇款人“李力”持该卡通过广州市邮政局网站进行汇款,交易成功。何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即取消借记卡交易,取回现金。

  银行认为通过网站办理网上汇款业务,即使汇款人姓名与持卡人姓名不一致,只要卡号、证件号码、密码相符,交易亦可成功。此外,相关条款亦规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申请并办理借记卡,即表示同意该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约定,《章程》对原告及发卡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网上汇款中汇款人姓名与持卡人姓名不一致,但卡号、证件号码、密码相符,被告按照网上交易规则操作,并无过错。何某因他人盗用其借记卡卡号、证件号码、密码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不负赔偿责任。何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

  电子交易是新型的交易方式,包括电子银行、网络交易等。一般在交易前,交易一方会提供格式合同或者在网络上发布“声明”,由于这些合同或者“声明”表达的意思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符合法律上“要约”的概念,一旦这些合同签订下来或者在网络上被确认接受“声明条款”,就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约束力,产生了“承诺”的效力。

  本案中,何某办理了该行的借记卡,接受了《章程》的约定,那意味着《章程》所规定的相关交易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按照《章程》约定,何某的款项被盗汇时,借记卡卡号、证件号码、密码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相符,银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1)消费者在银行开卡时应注意银行的章程条款,避免银行通过自制格式条款对自身的义务进行免责;(2)消费者要注意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

  (Fish/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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