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昨提请市人大审议 职工方协商代表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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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3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高玲 实习生 董欣)昨天市十二届人大举行第3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为确保职工方协商代表据理力争的权利,草案专门设置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平等协商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
草案对集体合同的通过和生效做出了规定。草案明确,经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的,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讨论,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