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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劳动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明年元旦起实施 工资补偿有争议 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3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高玲 实习生 董欣)在昨天举行的市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府新闻发言人焦扬透露,《上海市实施<劳动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年元旦起实施,根据该条例,工资补偿有争议,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实际数额有争议。考虑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
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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