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飞下玻璃砸晕散步老人 全楼28家住户都得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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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冤有头,债有主。但飞来横祸、莫名损失是找不到确切的责任人的,找谁赔?比如说杭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好好的家里不知道被小区里谁放的鞭炮给点着了,官司到现在还没了结。这个时候怎么办?真的只有自认倒霉,打断牙齿和血吞了吗?不是的,还有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家住北京通州区梨园东里29号楼6单元的老人王宝森,今年4月7日在楼下散步时,被
昨天,认定老人的索赔有道理,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无法自证清白的28户居民共同赔偿王宝森1.4万余元经济损失。 本来的怀疑对象反而不用赔 与开庭时15户居民挤满法庭的情形不同,昨天的宣判现场非常冷清——29户被告居民中,只有伍某1人出庭。 法院说,法律规定,在受害人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玻璃惹事的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必须提供自家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首先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认为物业公司只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砸伤王宝森的玻璃,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 其次被排除赔偿责任的是案发当天的“怀疑对象”李某。据悉,民警及王宝森女儿事发当天曾到李某家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窗户玻璃有新安的痕迹。依据这一证言,法官排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住户不满判决摔门而去 法官查明受害人王宝森有证据支持的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赔偿等)后,判决其他28户共同赔偿老人1.4万余元。 收到这一“株连”宣判后,住户伍某非常不满,她留下一句“意见大了”的抱怨后,拉开法庭木门怒气冲冲地走了。其他27家住户与伍某的态度基本相似,其中15家在庭审时称“自己没有肇事”,其余的住户则根本不出庭。 “株连”是为了保护受害人 针对记者“判决是否有株连之嫌”的疑问,办案法官王旭东解释,在现实中,此类事件很难找到肇事者,但为了保护被害人,同时也为了提醒提醒建筑物的主人妥善管理自己的财产,不给他人带来伤害,所以法律才做了这样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