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受贿被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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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1:59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范春生 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任职期间,利用在干部任免上的“提名权”卖官或为请托人办事,为此单独或伙同妻子收受财物达120多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
法院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2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抚顺市地震局局长李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使李某被任命为抚顺市科技局副局长并兼任市地震局局长。为此,周银校的妻子吴柏清(另案处理)收受李某10万元钱 2001年初,周银校接受市属一所医院院长迟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使迟某被任命为抚顺市某局副局长。为此,周银校收受了迟某10万元钱。 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长及市委书记期间,在抚顺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的改制给予了关照,使该公司提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改制方案得以实施。2004年9月,陈某为感谢周银校,通过他人送给周银校5万美元。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银校单独或伙同吴柏清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0多万元,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今年8月4日,法院一审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