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户邻居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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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2:39 新闻晚报 | |||||||||
□孙思娅 晚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 被掉落的玻璃砸伤,遛弯老人王宝森找不到肇事人后,干脆将同楼29家“嫌疑”住户连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认定老人的索赔有道理,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未自证清白的28户居民共同赔偿王宝森1.4万余元经济损失。 昨天,与开庭时15户居民挤满法庭的情形不同,宣判现场非常冷清———29户被告居民中,只有伍某1人出庭。
判决表示,法律规定,在受害人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玻璃惹事的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必须提供自家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首先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称:物业只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砸伤王宝森的玻璃,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 其次被排除赔偿责任的是案发当天的“怀疑对象”李某。据悉,民警及王宝森女儿事发当天曾到李某家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窗户玻璃有新安的痕迹。依据这一证言,法官排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由于其他28家住户没有提交“自家玻璃没肇事”的有效证据,法官查明受害人王宝森有证据支持的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等)后,判决他们共同赔偿老人1.4万余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住户伍某留下一句“意见大了”的抱怨后,怒气冲冲地走了。据悉,15家在庭审时称“自家玻璃没有肇事”,根本不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