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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22 南方周末

  方舟评论

  □郭光东

  有一个人,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向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而这10个无辜之人尚有一名孩童。随后,此人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
喂狗。逃亡中,此人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

  如今,人们都知道,这个滥杀无辜、手段极其残忍的人叫邱兴华。做下惊天大案的他两个月前被捕,其时,人们无不拍手称快,甚至燃放鞭炮庆贺,心想“枪毙这个狗东西”的日子不远了。

  但是,现在情势或许有变,已有精神病专家、律师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因为有种种迹象表明,邱兴华疑似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一旦鉴定结论成立,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人可能最终被判无罪,不仅不会杀头,甚至连一天监狱都不用蹲。

  假如真有这样的一种错愕结局,赦了一个“十恶不赦”的人,你能接受吗?

  想必很多人难以接受:首先,11个惨死的人的亲属可能就不答应;被血腥激起的“民愤”也不容易平息;还有,邱案的办案人员也会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这,或许就是邱兴华被捕两月有余、一审也已审结却至今未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所在。

  邱兴华案一审时的辩护律师,就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提起鉴定要求。之所以没提,是因为他“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天下之大不韪”呢?答案很明显,就是一种全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血债要用血来还”,“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罪推定”,“‘坏人’没有人权”。

  这种“天下之大不韪”的惯性如此强大,有时甚至连一个精神病人都不肯放过。但现代法治之所以赦免、减轻一个精神病人的罪责,就在于法律只能处罚有主观恶意的人,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适用“好汉做事好汉当”的习例,无论其如何危及社会,都非出自他的自由意志,国家只能医治他、保护他而不是处罚他,因为处罚于他不仅毫无意义,反倒是一种毫无人道的做法。这,彰显的正是一种大慈悲的人道情怀,是一种文明的法治精神。

  当下,若干有识之士正在为疑患精神病的“草民”邱兴华奔走,呼吁依法保障这个“坏人”被鉴定的权利,我们相信,二审时有关机关会慎重对待被告人的这项权利。我们无意干扰法庭的独立审判,一切都应以公正、透明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依归。只是我们认为,鉴于邱兴华案的极大关注度,无论最终邱兴华被判有罪与否,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鉴定过程本身,就是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传播法的精神的一节大课堂,或许还是中国司法文明史的一个里程碑。

  而这,也许正是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责任编辑陈敏)(P1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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