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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23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柴会群

  记者:您与邱兴华、何冉凤素不相识,为何为他们奔走呼吁?

  刘锡伟:我不是为了邱兴华一个人,而是为了弱势的精神病人群体和软弱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呼吁。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作案以后,就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不仅他们的权
利很难保障,就连其亲属也受到社会歧视。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犯罪现象,对这一问题如果不重视,而是将他们视为正常人一杀了之,有失公平,也违反法律。

  记者:邱兴华案目前尚没有二审判决,您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干扰司法。

  刘锡伟:我不是干扰司法,而是想维护法律的公正。我国的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判决无罪或从轻处罚。而英国从1843年麦克·纳顿条例(参见文后注)开始就有了这一做法,这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个巨大突破,是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160多年过去了,我们在精神病司法实践中还是障碍重重。

  记者:有哪些障碍?

  刘锡伟:主要体现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上。我国刑法尽管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着明确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条款,但司法鉴定的主导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只有他们认为应该做的鉴定,司法鉴定部门才会去做。而经常的情况是,司法机关或者出于自身认知水平的原因,或者因为快速结案的冲动,往往不提起鉴定,这样就会出现错案,把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

  这次去广西,我原来工作的医院精神科的现任负责人告诉我,监狱曾经请他过去看病,结果他一次治疗了20多个精神病犯人。当然,20多个不能说都是错案,但肯定有错案。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刘锡伟:主要是传统观念和长官意志的影响。多年来我们的司法已经习惯了杀人偿命,习惯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极大的阻力。我在担任广西司法鉴定小组组长期间,当时的卫生厅厅长曾经3次帮助我“转弯”,让我改变看法,不要轻易给嫌犯下精神病的结论。

  记者:工作做通没有?

  刘锡伟:没有,我反而把工作组的人说服了。他们后来又找到我的一位司法鉴定方面的老师和前辈,让他说服我珍惜自己的前途。我说,我正是因为珍惜自己的前途才坚持这样做,如果我不讲原则瞎鉴定,以后若是错案,签字的人是我,承担责任的还是我。别人是不会认账的。

  记者:这样的情况是否普遍?

  刘锡伟:我只能说有一定代表性。据我所知,一位我熟悉的同行在给一个嫌疑犯做鉴定时,因为做成了精神病,法院竟然不给报销来回路费。结果他很正直,不给报我也照样鉴定。后来有的专家就总结出一套经验:如果是有权力和有名气、有地位的人,如果真是精神病的话,做成精神病鉴定也无妨。如果是农民和其他翻不了多大浪的普通人,就鉴定不是精神病,杀了也就杀了。

  记者:这些年,你做过多少起这种精神司法鉴定?

  刘锡伟:不是太多,大概不到100起。

  记者:结果如何?

  刘锡伟:大部分都是精神病。你可以想象,连他们(指司法人员)都感觉到了,我们专业人士不可能看不出来。我印象中,好像只有两起不是。

  记者:现在有一种倾向,总是容易将精神病鉴定与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精神病鉴定常被看作是为嫌犯开脱的手段。

  刘锡伟:有这种情况,但是极为个别。根据我50年的工作经验,精神病人装是装不像的,尤其是在专业人员面前。鉴定人员拿了被告人好处作出精神病结论的情况也有,但不多。目前公开的数字是,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有10%的“误诊率”,绝大多数都是把精神病人鉴定为非精神病人,或者把重型鉴定为轻型。

  记者:被无罪释放的精神病人是不是仍有可能作案?

  刘锡伟:有这种可能,这正是精神病人司法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一旦再次作案,谁都无法承担这个责任。所以,有的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作鉴定,或者鉴定成不是精神病,一关了之,甚至一杀了之。

  记者:这样做的后果如何?

  刘锡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或许可能暂时平息“民愤”,但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因为精神病人犯罪现象等于被隐瞒了,而这种现象并不因为隐瞒而消失。其结果就是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作案现象。

  与此同时,这也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学科无法发展,越来越弱。最终的结果,就是让这个群体的威胁越来越大,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不和谐。

  记者:有人说,精神鉴定的主观性较强,不同专家往往有不同意见,因此说服力不够强。

  刘锡伟:精神病是一种疾病,跟任何一门科学一样,医生诊断起来都有主观性,但是病症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抹杀掉。有病不会变无,无病不会变有,在此问题上,我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记者:在邱兴华杀人案中,一审公诉人和法院都认为,邱兴华作案前作了精神准备,会踩点,作案后还会逃跑,甚至能从警方严密的包围圈中逃脱,因此认为他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我本人也感到奇怪,如果他是精神病人,会有这么多人看不出来?

  刘锡伟:这是一个精神病学上的专业问题。精神病人发病有这样的特点:时轻时重,时隐时现,时有时无。需要注意的是,邱兴华的母亲和表哥,都是中年以后才发病的。但发病症状又不尽相同,轻重也不一。而且,很多精神病人都是高智商的,比如刺杀里根总统的约翰·欣克利,他要想刺杀里根,要掌握里根的行踪,还要避开他的警卫,这是一般人根本办不到的。欣克利最后被证明是个精神病人,并被法院判决无罪。邱兴华在法庭上的表现,一般人可能只是觉得奇怪,但不会视之为精神病人。但就专业人员而言,症状已经足够明显了。

  记者:您并没有与邱兴华本人见面,怎么敢下这样的结论。

  刘锡伟:我有50年的精神病工作经验,跟任何一门学科一样,精神病学是有规律的。仅就我能掌握的资料,这些情况已经非常明显。我相信很多专业人员都看得出来,但他们不说。我咨询过北京一位权威的精神病学专家,他完全同意我的看法。但他认为,即使邱兴华是精神病人,也应该被判死刑,否则对被他杀的11个人不公平———他显然不是法学专家。

  记者:据媒体报道,您认为马家爵也患有精神病?

  刘锡伟:是的。我认为是这样。当然,马家爵也做过精神鉴定,但结论不是精神病。

  记者:你说你在一些司法机构的某些人眼里,是个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

  刘锡伟:其实这是他们的误解。我是一个有着5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知道我国的党政和司法机关是如何运作的,一些因为未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导致的错案,出面承担责任的人,往往不是制造错误的人。所以我在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电报中写了这样一句话:请不要把我视作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因为我恰恰是爱护你们,并且为你们下属的政治前途负责的。因为司法精神鉴定介入得越晚,错案的级别就可能越高,涉及的人员就可能越多。当然,如果想一错到底,不作鉴定,或许没有人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终究要为其埋单。

  (P1190012)

  ■链接

  麦克·纳顿条例

  1843年,苏格兰人麦克·纳顿受妄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但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舆论一片哗然。在维多利亚女王的关注下,召开了特别会议。审理中,律师称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陪审团最终被说服,法庭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一判例促成了麦克·纳顿条例。

  我国法律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了该条例。

  我国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
刘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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