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明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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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51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北京消息:我国《长城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7种会对长城的建筑造成破坏的行为将被严令禁止。7种禁止在长城上从事的活动是: ■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刻画、涂污;
■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恶意刻画长城墙体的行为将按照原《办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条例》颁布后八达岭长城是否限制客流量,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规定,长城的客流量将通过门票进行限制,但到目前为止,八达岭长城的客流量还没有超出长城的承受能力,暂不需要限制客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