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审计部门宣布“公务机要费”不同于“特别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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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6:0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监察院审计部”官员今天指出,“公务机要费” 不同于“特别费”,“公务机要费”编列在业务费下,依照会计规定,每一笔费用都要有单据。 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认为“公务机要费”具有“特别费”、“机密费”与“机要费”的综合性质,与台“监察院审计部”的认知落差很大。
台媒报道称,陈水扁陷入“公务机要费案”后,曾找“主计长”许璋瑶、“审计长”苏振平讨论,陈水扁引述许璋瑶的看法,指“公务机要费”分为“机密费”与“特别费”两种。但当时苏振平就指出,从预算书用途登载很清楚,“公务机要费”列在业务费之下,并无“机要费”与“特别费”区分。 台“审计部”发言人王永兴指出,依据台当局总预算书,“公务机要费”一级用途编在“业务费”,其下二级用途有“机要费”。如果“机要费”具有“特别费”及“机密费”性质,就应该编在“机密费”预算项上。因为“审计部”认为“公务机要费”编在“业务费”,依会计规定,每一笔费用就都要有单据。 王永兴进一步指出,即使陈水扁办公室将“公务机要费”区分成“机密费”和“特别费”,由于所有项目都列在预算书公开本,也都必须检附单据,否则不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 至于台当局“主计处”将“公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台“审计部”指出,“公务机要费”不像“特别费”,因为台当局“行政院”另订有“‘首长特别费’支用规定”,“首长特别费”可以一半有单据核销,但另一半不需单据。 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办公室应补齐的原始单据,包括2005年未审核通过的新台币3600多万元,还有其它年度的君悦等五家公司报销凭证,以及陈水扁办公室保管的“机密费”。(董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