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评估费法院执行后补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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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6:51 重庆晨报 | |||||||||
潘先生:我2003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揭)。因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没拿到新房。我于2004年12月向渝中区法院递交了诉讼状。2005年1月,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款及支付相关费用。此后,开发商声称没钱支付退房款,我要求渝中区法院强制执行。 渝中区法院告诉我,由于开发商公司属于巴南区管辖,应由巴南区法院执行。2006年8月,巴南区法院说要把房屋拍卖,拍卖费由我承担。
巴南区法院:我们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了渝中区法院移送的关于潘先生与重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案件,随即查封了被执行人美仑房地产公司位于渝中区团结村10号1—15—5号住宅一套,并委托重庆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司法处置评估。 经评估,该套房屋评估值为18.97万元,信诚评估公司应收取评估费37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交纳评估费的规定,应由潘先生预先支付评估费,待执行完毕后按规定补还。但潘先生至今仍未交纳,致使信诚评估公司拒不提供评估报告,使案件无法执行。本报记者吴华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