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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公证证据可由侵权方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6:5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肖玉)“打网络著作权官司,最好请公证机构帮忙取证,不仅证据效力强,打赢官司后,花费的公证费还可以找对方支付。”针对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取证难的问题,在昨日的市高院新闻发布会,民三庭蒙洪勇副庭长向市民支招。

  保存证据防侵权

  “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首先要保存好作品的原始手稿。”蒙洪勇说,打该类官司,先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所以,作品的刻录光盘、首次发表、出版发行、表演、播放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时间证据。“应早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的时间。”

  另外,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最好到版权局进行登记。

  公证证据对方埋单

  收集侵权证据,最好找公证机构帮忙,特别是网络侵权,一旦有关内容被网站移除,当事人很难再找到证据。

  蒙洪勇说,公证证据效力较强,没有相反证据,法院可直接采纳。“同时,法律也允许公证人员公证取证时不表露身份。这让取证更容易。”

  另外,打著作权官司最大的特点是,原告花的公证费、律师费,赢了官司后都可找被告支付。

  侵权后要及时停止

  “网站也要加强自我保护。”蒙洪勇表示,网站知道网络侵权行为后,要及时移除可能侵权的内容,或立即停止有关内容的传播。这样可以减少赔偿责任。

  蒙洪勇提醒网民说,擅自下载歌曲、电影,可能构成侵权。为避免沾上侵权麻烦,尽量到正规、大型网站进行下载。

  提供在线播放侵权

  因为私自提供了花儿乐队、胡彦斌、许巍等歌星的43首歌曲在线播放,我市某网站因此侵权,付出了每首歌200元的赔偿,还赔偿了著作权人支付的1000元公证费和3000元律师费。该网站还因此关闭了其音乐频道任何歌曲的在线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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