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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5人死伤的广州"5·11"毒酒案首犯终审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1:14 国际在线

  新华网广州11月30日电(记者 肖文峰):发生在2004年的广州“5·11”毒酒案30日上午在广州终审宣判。这宗共造成14人死亡、41人不同程度受伤案件的首犯程才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余上述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一审中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撕下
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业主。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人。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本案的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1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委托广州市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宣判,法官在宣判中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仍然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法院认为,这起毒酒悲剧虽然客观上离不开酒精流向中的各个环节,但是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同时,法院强调毒酒案件造成了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因此维持一审对其的死刑判决。

  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人,案发时年仅25岁。其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的程才明就因本案成为震惊南粤的“毒酒”伤人事件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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