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国土部官员:为严守基本农田“红线”树立样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1:26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张晓松、陈莉):基本农田几乎承担了我国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13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部日前确定了116个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日前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再划出一块作为示范区,目的是为各地严守基本农田“红线”树立样板,以典型促保护。

  以典型促保护遏制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双下滑趋势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基本农田已经成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央多次提出,务必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然而,近年来部分省份基本农田面积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少,总体质量也有所下滑。

  “设立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就是要以建设促保护,用典型说话,用样板促进和带动面上工作。”潘明才指出,示范建设将成为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为全国“十一五”期间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提供宝贵经验。

  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亩基本农田。这次设立的116个示范区总面积1.33亿亩,占到基本农田总面积的近10%,分布在31个省(区、市),覆盖了全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其中有70个示范区在粮食主产省区,其他示范区也都是所在省(区、市)的重要农业生产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划,今后5年,各示范区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高标准、有特色的基本农田2028万亩,占示范区总面积的15%;并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样板。

  潘明才指出,为实现上述目标,示范区建设必须做到“四个结合”:结合基本农田整理,建设高标准、有特色基本农田;结合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调查登记、图件数据、标志资料等管理;结合完善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

  320亿元担保力求示范区建设落到实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初步测算,全部示范区项目建设资金约需320亿元。那么,这笔钱投入从何而来?有关部门将怎样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标准提高一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地方,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

  潘明才指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地方增量扩张用地,同时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补充耕地。

  “为了将有限的资金用出更大的效益,国家和省(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倾斜。”潘明才说,320亿元项目建设资金,将从方方面面来筹集,这就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调动有关方面积极性,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建立集中投入机制,把示范区建设落到实处。

  据悉,各地区申报示范区的积极性很高,特别是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对此,潘明才指出,对一些地方来说,这是国家和省(区、市)加大资金倾斜力度的大好机遇,但目光不能主要放在“钱”上,不能“重硬轻软”“顾此失彼”,不能简单地向上伸手要钱,而要在创新基本农田保护体制上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部省共建全程监管达不到标准取消示范区资格

  作为国家级示范区,其指导和监管职责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潘明才指出,示范区是国土资源部与各省(区、市)共建。国土资源部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协调小组,工作重点将放在检查、指导和宣传推广上。包括:抓紧制定示范区建设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将考虑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为了及时指导工作,潘明才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与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建立工作直接联系制度,定期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建设工作交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并切实帮助示范区解决实际困难。

  “对于各示范区来说,则要建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经常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潘明才强调,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都要对示范区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须报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机构或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