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个税申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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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40 华夏时报 |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追踪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1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 五种情形须申报 通知明确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