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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睡大觉小区进贼没察觉 业主被盗物业开发商均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52 沈阳网-沈阳晚报

  理由

  物业未能尽到管理义务;

  开发商未能履行视频监控承诺

  乔迁新居不久,家里就进了贼。房主跑到保安室报案,却看到保安在呼呼睡大觉。看着小区正门大敞、开发商最初承诺的红外线布防、视频监控设备成摆设,气愤的房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1月30日记者获悉,这起由入室盗窃引发的物业赔偿案,已由沈阳中法作出终审宣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负一定责任,赔偿房主相应的损失。案情

  小偷进院保安大睡

  2003年9月5日凌晨2时50分许,郑先生搬进铁西区一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家里突然进贼。小偷从北阳台进到厅里,把挂在厅里的衣服翻个遍,盗走现金730元。盗贼又潜入北屋,将郑家的手机、相机偷走。小偷摸到南屋准备继续行窃时,被郑先生发现,惊慌失措的小偷从原路翻墙后逃跑。郑先生跑到门卫报案时,却发现小区正门大开,值班的保安正在保安室里睡觉。郑先生随后向警方报案称,丢失物品总价值6450元。郑先生后来了解到,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红外线布防出入口视频监控的安全装备,至今也未安装。庭审两单位各负10%责任

  业户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郑先生提出,入住时已向开发商组建的物业公司交纳了1年的物业管理费,其收据写明含有保安等费用。自家被盗,物业和开发商应承担责任。他将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损失。

  物业辩称,其承担的保安义务的范围,主要限于小区内公共场所及保安人员巡逻可至的区域,一般不延伸到业主的房间。保安尽了应尽的义务,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开发商则以财产损失系窃贼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郑先生上诉至沈阳中法。

  沈阳中法审理认为,本案中,如果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责的责任,且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有保安条款,则物业公司就应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一定的责任,并只有在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免责。案发时小区内的保安监控措施未能正常有效运作,小区的正门敞开,保安在保安室睡觉,表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保安人员也未能做到勤勉尽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另外,本案的开发商在其售房广告中,有关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具体确定,即使其未载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一部分,开发商因有违反,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业主对其所有的财产有安全保卫义务,郑先生家的窗户在案发时未能划上,对财产被盗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也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负10%责任,各赔偿郑先生645元。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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