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行政复议案须经专家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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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2:06 新京报 | |||||||||
海淀出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机关明显错误行政行为可在复议前化解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日前,海淀区政府法制办出台行政复议规范,处理争议大、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须经过专家论证程序。 该规范涉及到案前化解纠纷、调查环节和解和疑难案件处理程序。海淀区政府法制
对于争议大、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该规范规定须经过下列处理程序:调查核清事实、与行政部门沟通意见、专家论证会和集体研究决定。据介绍,目前海淀区法制办已经具备了专家库的雏形,五六位来自北大、政法大学等高校的行政法专家参与论证会,通过听取专家们的意见保证案件处理质量。 规范要求,复议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相对人时,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明显违法的,可以在对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后要求其予以纠正,而不必等到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再进行撤销。 韩冰表示,此举可及时化解纠纷,既节省了相对人的时间,也节省了行政成本。 据了解,如果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行为被复议机构撤销,会影响到该机关的行政执法考核,因此,对于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案前化解,行政机关也是欢迎的。数据显示,2005年海淀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5件行政机关行为被撤销。 规范还要求,对于民事等其他案件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当事人一方如提出和解要求,征得双方同意,复议机构应组织和解。”复议机关要对纠纷双方提供和解条件,以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根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