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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应有说服公众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2:37 京华时报

  “听证办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实行听证。我还从来没有听说过企事业单位就不属于“群众”,难道企事业单位不是由无数个普通“群众”组成的?所谓“影响有限”,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对城市人群而言,人均增加几角钱的开支或许可以忽略不计,但对边远地区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民而言,“影响”或许就不能说“有限”。其实,不用再找托辞,压根儿就没打算开听证会罢了。

  我们也承认“信件使用量逐年下降”的形势,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业务量下降,一般都会降低价格提高服务吸引客户,哪有反其道而行之连续涨价的呢?这样一来,不是业务量越来越低吗?

  事实上,听证会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听证会的结果也只是为最终决策提供参考。但是,人们为什么盼望能看到邮价调整听证会的召开?这就涉及公众的第一个疑问:邮政真的困难吗?如果困难,原因是什么?真是因为价格太低了吗?一个例子是,邮局的EMS价格要比民营快递公司高,送达时间却比民营公司要晚,那么民营快递公司能盈利,邮局怎么就会亏损?

  按照一般程序,听证会将要求拟涨价部门拿出翔实材料回答公众的疑问,可惜,不开听证会,邮政即便是被“冤枉”的,一个很好的“申冤”机会也被错过了。

  现代社会,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应有说服公众的理由。这次邮政涨价是否开听证会,本来是有违相关规定的,却又拿出牵强的理由来“解释”,在我看来,这种“越描越黑”的结果还不如不解释。

  摘编自《潇湘晨报》11月27日 文/樊夫

记者: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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