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可“私下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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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3: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长沙11月30日电记者周立耘报道:今后,一些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湖南可以“私下和解”。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试行,规定涉及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双方如果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将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 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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