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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歧视性规定还太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4:30 国际在线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在第19个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有关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以期与《条例》相配套。

  不少概念需要解释明确

  “‘有关组织、’‘不得歧视’、‘公共场所’,《条例》中出现的不少概念需要加以解释和明确,实施细则需要早日出台。”上海市社科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说。

  夏国美提出,要防治艾滋病,其核心是反歧视,《条例》也明确了对艾滋病病人不得歧视的原则。但“歧视”的概念需要加以明确,歧视行为需要加以界定。《条例》明确“有关组织”要在艾滋病防治当中承担相应责任,但“有关组织”并没有具体指出。她认为,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来,民间组织在有些方面的作用是政府无法替代的。

  《条例》与现有法律有冲突

  市政协常委、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提出,《条例》的实施使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如《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的杨彤丹也认同“法律冲突”说。她举例说,《条例》明确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利,而现行《母婴保健法》依然规定,登记结婚要接受婚前体检,若被检查出相关传染病则在传染期内不得结婚。艾滋病就属于不得结婚的疾病,而且艾滋病一旦染上则始终处于传染期。

  修《刑法》遏制故意传播

  有关学者还提出,《条例》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支撑。长期关注艾滋病问题的杨绍刚律师举例说,《条例》规定不得传播艾滋病,因为此法为行政法规,无法就刑事处罚做出规定。现行《刑法》只规定患有艾滋病而卖淫者要受刑事处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有许多途径,如有的艾滋病患者出于对社会的仇视而向他人扎艾滋针,有的艾滋病患者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并非卖淫嫖娼,有的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还给他人输血等,这些都需要《刑法》进行修订。(东方早报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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