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住宅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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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21 山西新闻网 | |||||||||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潘春娟)11月30日,省建设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宅户型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及时调整,严控新建户型标准。 目前,我省多数棚户区新建住宅户型存在面积偏大的情况,按照规定,“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以60-70平方米为主,最小户型不小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但从10月份月报数据看,绝大多数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住宅
省建设厅要求,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辑:樊永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