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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住一房 嫌别扭再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2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通讯员侯德伟)都离婚了,还住在一起,有点别扭。

  丈夫到法院起诉前妻李某,让她腾房;结果还败诉了,无奈,只能继续别扭下去。

  离婚后,同住一处

  邵某与李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于1984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春节过后,因为生活琐事,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2005年12月18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没对房子没有进行分割。

  离婚后,邵某与李某仍然共同居住在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一间87平方米的楼房中。

  太别扭,再上法庭

  不久前,邵某与李某因水电费等事产生了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邵某再次来到法院,将已经离婚的妻子李某告上了法庭。

  邵某在法庭上表示,由于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理,离婚以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的房屋中,这给他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且被告拒不交纳水电费、取暖费,他要求被告离开“自己的房子”,并交纳房租,还要赔偿、缴纳各种费用。

  被告李某则认为,这套房屋不属于原告所有,另外,多年来她一直照顾公婆,她现在也没有别的住处,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经审理,还得住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87平方米的楼房,是原告父母遗留下来的,但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不能证明原告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并且,原告的父母是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以后死亡,死亡以后原告的父母对房屋的处理没立有遗嘱,其子女对该部分财产没有进行析产分割。

  因此,这套房子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财产的共有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居住使用权利。最后,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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