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景区建宾馆最高罚1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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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40 深圳特区报 |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核心景区建宾馆最高罚100万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