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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撞死了行人 就算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也不得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58 都市快报

  

斑马线上撞死了行人就算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也不得缓刑!
漫画 连诚

  你看,车都让我们了。

  记 者 唐泽文

  本报讯 看完了上面的阅读提示,来说说本周在温州审理的两个案子。

  两件案子都属于交通肇事,两名肇事者的辩护律师都请求法官给予缓刑,理由是两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但是,法院仍判处两名交通肇事者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

  今年7月5日晚,包某驾驶长安旅行车途经双屿镇下寅地段时,车头右侧碰撞正沿人行横道穿越道路的行人应某。事发后,包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包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包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

  7月13日晚,蔡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途经信河街交叉路口时,车头碰撞从人行道横穿马路的行人杨某,又碰撞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不治身亡及公交车辆损坏。公安机关认定,蔡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等候在肇事现场直到交警到来,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费24万元,同时又赔偿公交车的修复费。

  ■分析

  为什么要判处实刑?

  温州鹿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两名肇事者之所以没被获准缓刑,是因为他们都曾在温州市区的斑马线上撞死了行人,尽管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还是不能获准缓刑。据悉,从今年4月开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的肇事者,一律判处实刑,不得适用缓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说,在道路交通中,行人是绝对的弱者,之所以要推出这样的举措,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行人在人行道有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肇事者如果做不到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就属于“情节严重”,一律入狱。

  据温州市交警支队统计,今年以来,发生在当地斑马线上的交通事故约150余起,6月份以来,共有31起是发生在斑马线上的,共造成7人死亡。交警部门表示,这样的比例相当惊人。

  ■评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温州法院的规定,我个人表示完全赞成。这一规定更多体现了关心人的生命权,体现了保护行人的原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对于有车一族来说,这也是非常简单有效的提醒,让驾驶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注意车速,给弱者以更好的生存空间,通过司法审判来推动行车文明,绝对是利大于弊。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陈有西:适不适用缓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能否适用缓刑一是看情节是否恶劣,二是看对社会是否有现实的危害,三是看能否落实对当事人的帮教。对斑马线上撞死行人进行严厉制裁,从社会效果来说肯定是好的,也可以对潜在的肇事者有一个很好的警示。“一律不适用缓刑”的提法值得商榷,每个案件都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杭州的哥王师傅:车子开到斑马线上要让行人,这应该是每一个驾驶员的本能,哪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这种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也许有的驾驶员不能接受,但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为驾驶员好。

  宁波市民袁先生:温州法院真的这么规定了?好啊,这样的话,对有些开车横冲直撞的驾驶员来说是一种威慑,如果全省法院都这么做的话,我们横穿马路时就可以不那么提心吊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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