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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死14人的毒酒案首犯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5:58 都市快报

  从苏丹红鸭蛋到乱吃药的多宝鱼,食品安全近期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与我国目前存在其他众多社会问题一样,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有赖于坚持不懈地推进法制建设。

  大家还记得两年前震惊全国的“广州毒酒案”吗?新快报的报道说,这起致使14人死亡的大案,昨天作出终审判决,首犯死刑。

  这个判决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类似的明目张胆的造假牟利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严厉惩罚,食品安全从何而来?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它的触觉也有迟钝的时候,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事。

  曾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5·11”毒酒案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法人代表程才明被判死刑,其他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工业酒精酿毒酒

  致死14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从私人和广州市卡莲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撕下包装上的标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灵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小作坊主易祖启等人。易祖启等人用这些工业酒精作原料酿制散装白酒出售,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被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2万元,赔款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6位受害者的家属也不满赔偿结果提出上诉。

  首犯辩称自己不应负全责

  程才明在上诉意见中辩解,悲剧的发生是各个环节共同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也不应该为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法院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国家标准要求在工业酒精的包装容器上标出“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但其仍然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食品罪。

  程才明上诉称,毒酒案并非暴力性犯罪,并且自己有立功表现,不应判处死刑。但法院强调,案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其立功与造成的后果相比无法抵消。

  法院终审认定,这起悲剧虽然客观上由各个环节的错误共同造成,但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的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因此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受害者家属上诉被驳回

  26位受害者家属的上诉也被法院全部驳回。当押送犯人的警车开出法院,门口两侧站满了旁听家属。黑色车窗的警车通过门口时,有两三人扑上去拼命地捶打车身,车子里面也传出挣扎声与重重的敲击闷响。直到警车消失在视线范围内,还有些家属呆呆地站立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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