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薛延忠为副省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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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5 山西日报 | |||||||||
![]() ![]() 薛延忠 关于太原、阳泉、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四十一人;阳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三十七人;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四十一人。
关于废止《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关于废止《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关于批准《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关于批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任免名单 决定任命: 薛延忠为山西省副省长; 张建民为山西省政府秘书长; 杜玉林为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兼); 王茂设为山西省建设厅厅长; 孙连珠为山西省农业厅厅长。 决定免去: 李政文的山西省政府秘书长职务; 杨安和的山西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张建民的山西省建设厅厅长职务; 杨文宪的山西省农业厅厅长职务。 任命: 赵建平、王立业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杨文宪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吴临芳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王联英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局长; 张拯瑜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副局长; 免去: 王立业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赵建平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任命: 翟瑞卿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孟来贵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李晓勇、袁玉成、霍社霞、郑瑜琴、王明亮、张晓江、崔建荣、白建云、黄生怀、吕晓林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薛延忠同志简历 薛延忠,男,汉族,1954年2月生,山西省孝义市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山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参加工作后任山西省七二五厂班组长、制版工序负责人、团支部书记;1976年入山西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后任省计委综合处、政治处干事,团支部书记;1983年任省委办公厅秘书;1986年后任省委组织部调研室副主任,经济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2年任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5年任省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任吕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9年任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2000年任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2001年任山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任山西省委副书记;2006年10月任现职。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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