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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将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运条件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一系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拟定罚则。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每立方米罚百元

  草案规定,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7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将按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建筑单位若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罚款。未清运到指定的处理场地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市区内个人焚烧树叶最高罚百元

  草案实现了将环境卫生责任归到单位或个人。例如,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卫生管理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等。草案规定,对于在市区内焚烧树叶和垃圾,或者将其扫入下水道的,个人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水冲式公共厕所,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厕所的化粪池及居民使用的旱厕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无偿清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清挖粪便。禁止在市区内晒制粪干。对擅自在市区内清挖粪便,或晒制粪干的单位和个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损坏环卫设施最高罚3万

  目前,济南市存在环卫定点难、数量少、标准低、布局不合理以及不按规划建设等问题。草案对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一旦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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