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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修订旅游业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季耀昆)我市有望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这是《济南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加的规定。今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这一修订草案。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06年市财政安排旅游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非营业性旅游项目的开发”,旨在保证资金规模,规范资金渠道和使用途径。

  设计泉城旅游形象和标志

  围绕发挥济南的区位优势、齐鲁传统文化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市场配置与产业促进的条款,规定: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内、国外旅游城市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当组织设计具有泉城特色的旅游形象和旅游标志,统一用于对外宣传和推广;应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地主要旅游景区(点)的旅客流量,主要酒店、宾馆入住情况和公路、铁路、民航交通情况等旅游信息。

  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鉴于旅游业发展对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依赖程度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市政府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停车场(站)设施的配套建设。同时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态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

  修订草案借鉴了10多个省市的经验,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在实现无障碍旅游方面,为打破行政区划的制约,拓宽旅游客源市场,提升省会城市和区域旅游中心城市形象,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本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地旅行社、旅游车辆和旅游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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