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4部法规进行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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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47 台海网 | |||||||||
台海网12月1日讯 (记者 黄智敏)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决定对四件地方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行检查监督规定》。 修改的四件法规分别是:《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执行。为正确实施《监督法》,保证厦门市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监督法不相抵触,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现行法规进行认真清理。上述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就属于此次清理的范畴。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决定暂停执行《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不一致的部分条款,同时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厦门的职工养老金待遇总的来说提高了,劳动保障局在对8800多人进行测算后发现,只有100多人按新政策计算后养老金下降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