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性发黄色短信可能被起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00 深圳商报 | |||||||||
陕西地方法规给“性骚扰”下定义 给女性发黄色短信可能被起诉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11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
吹口哨也可能属性骚扰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因此,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涵义:“性骚扰”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有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离婚后不得无理纠缠 现实生活中,不少妇女离婚后还在饱受男方无理纠缠、寻衅滋事的骚扰,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夫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无理纠缠、寻衅滋事,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据悉,草案修改稿须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实施时间有望从明年1月1日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