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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地方政府无权立项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0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昨日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同时还规定了针对弱势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据悉,该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
利原则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收费的如存在专门面向农民或弱势群体收费的,强制要求公民参加各种评比活动的,强制性培训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不得批准立项。(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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