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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禁建宾馆 严查国家保护区内拍电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02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 12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
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除了定期评估外,环保部门还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文化部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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