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5·11”毒酒案首犯终审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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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12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广州11月30日电 (记者肖文峰)发生在2004年的广州“5·11”毒酒案30日上午在广州终审宣判。这宗共造成14人死亡、41人不同程度受伤案件的首犯程才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余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一审中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撕下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人。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人,案发时年仅25岁。其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的程才明就因本案成为震惊南粤的“毒酒”伤人事件的主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