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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过员工炒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近日,江宁区法院受理了辖区内首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要求违约员工支付3000元违约金。

  今年10月底,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苏总队的代理人来江宁区法院诉称:今年8月1日,单位与冯某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约定冯某从事野外技术工作,期限1年,试用期3个月,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3000元违约金。但冯某工作一个多月后即以生活不便、
报酬太低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他们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但被拒绝支付,并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勘查中心于15日内为冯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他们不服仲裁,要求冯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悉,此案是江宁区法院受理的首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作者:江研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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