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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36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杨力 记者 王兰)11月2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位农民工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法官送上了写着“公正执法讨公道,依法维权为民工”的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这件事发生在市中法民一庭审结一起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团诉讼案件,为20名农民工讨回194795元血汗钱之后的新鲜事。

  1995年3月,鞍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海城西柳服装市场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唐某
等四人,在鞍山打工的张某等20人受唐某雇佣从事该工程劳务工作。唐某拖欠原告张某等20人工资总计194795元至今未付。张某等20人将唐某和鞍山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院。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唐某系承包合同关系,唐某不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唐某与20名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应对20名工人负责开资。该工程决算是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单方行为,被告唐某对此决算不予承认,双方应另行决算,属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基层法院判决被告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等20人劳务费194795元。

  张某等20人及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鞍山中法民一庭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所有证据材料,调取了相关判决的原始卷宗,发现原审法院对唐某的身份及拖欠劳务费的主体事实查证有误。虽然本案所争议的劳务行为发生在张某等20人与唐某之间,但因唐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工程队队长,负责组织西柳服装市场工程部分工程的施工,故唐某的身份应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应视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鞍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张某等20人劳务费194795元。据此,一起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团诉讼案终于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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