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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6年11月2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11 无锡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实现“两个确保”,现就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环保优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率先攀登基本现代
化新高峰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坚持环保优先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两个确保”,建设生态市的战略举措,必须把环保优先作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所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保优先为方针,以创建国家生态市为载体,以“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为原则,以创新环保体制机制为动力,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无锡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8%;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4以上;全市生态市建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达到国家生态县考核指标要求,宜兴市力争达到国家生态县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无锡市、宜兴市生态市建设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市建成生态城市群。

  二、科学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促进形成高增长、高效益、低排放、低消耗的增长方式。

  ———调整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根据无锡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评估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划定市和市(县)、区所辖的重点保护区域,并依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不同发展模式。明确不同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根据科学的空间开发分区,在土地、人口、财税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促进集约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

  制定工业园区(集中区)规范性标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须经市、市(县)、区政府批准。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须报经省环保厅批准。

  ———提高新上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无锡实际,编制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从现在起不再批准新建和扩建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农药及农药中间体、废纸造纸、铁合金、电解铝、制革、电镀、炼钢、炼铁等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和改扩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市区快速内环50平方公里内不再批准新建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化工、印染、冶金等污染企业的技改项目。

  所有新建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工业园区(集中区)不具备污染集中处理条件的停止审批化工、印染等污染项目。

  到2008年,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不准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除已经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批准新建火电项目。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今、明两年内,对我市现有的化工、电镀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电镀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一律实行转产或关闭。2008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制革,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严重扰民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淘汰危及供水安全的污染企业。根据无锡市工业布局调整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到2008年,绝大部分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

  ———提高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到2010年,乡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一级B标准。按《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地入锡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制度,限制无环保标志或高污染车辆在中心城区内行驶。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企业内部循环;以产业链为重点,推进园区内部循环;以生产和消费为重点,推进全社会的经济循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制定实施《无锡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积极抓好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行ISO14000认证工作。

  不断完善清洁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优化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2008年底前,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到2008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到2009年底,全市重点污染企业都必须通过ISO14000认证。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严格排放强度准入,支持和引导企业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和产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中水”价格机制,推广使用“中水”。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市区建成区燃煤电厂锅炉逐步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煤耗总量,推行城市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油改气”。支持农村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秸秆综合利用需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四、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总量控制目标全面完成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使污染“总量”保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污染控制相结合,排污总量、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治污项目相统一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削减任务。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分别控制在7万吨和13万吨以内。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目标按年度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治。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及超过水、气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推广排污权交易。“十一五”期间,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抓紧制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五、全面加强生态建设,促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按照《无锡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以生态市建设为载体,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和优化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十一五”环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加强以饮用水源安全和流域治理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

  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加快建设长江第二饮用水源地。深入开展太湖及城乡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开辟清水通道和尾水通道,加强科技攻关,重点治理太湖出入湖河和苏南运河氨氮污染。

  ———加强以降低二氧化硫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电厂新建锅炉安装低氮燃煤器。加强城市低空大气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区建设,2007年底前,市区内环50平方公里建成清洁能源区,到2010年,市区建成区建成清洁能源区,市(县)、区全面开展清洁能源区建设。加快集中供热和能源改造工程。强化对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渣土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快淘汰尾气污染超标的车辆。

  ———加强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市(县)完善危险废物焚烧场,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重点推进工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和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利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重点实施乡镇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改建工作。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面实施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有效控制区域电磁辐射水平。

  ———加强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城镇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增强城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截污能力和集中处理能力。坚持厂网并举、雨污分流、管网先行,加快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到2010年,所有排放有机废水的企业都要实行集中处理,基本封闭城镇生活污水入江入湖入河排污口。

  ———加强以“六清六建”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以清理垃圾、粪便、秸杆、河道、工业污染源、乱搭乱建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六清六建”工作,重点解决工业、农业废弃物、农用化学品等造成的农村水污染问题和脏、乱、差问题,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深入开展全市土壤环境有机污染调查,综合治理污染超标耕地。继续限制开山采石,全面实施全市城郊、主要干道两侧、主要河道沿岸露天矿山景观修复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到2009年底,宕口植被恢复率达到80%以上。

  ———加强以生态修复建设工程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进“绿色无锡”建设,大力加强城市绿地建设,科学安排绿地建设用地,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全面推进植树造林,建设交通防护林体系、江湖岸线生态林业体系和城市防护林体系,加快农村经济林、生态林和景观林建设,到2007年,新增森林面积22万亩,到2010年,森林总面积达到150万亩以上。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和湿地保护区,加强山地原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长广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长江湿地和太湖沿岸湿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繁殖生态条件,促进湖沼湿地自然生态和陆生生态系统恢复。

  六、不断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投融资多元化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优化公共财政对环保的支出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到2010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提高到3%。

  ———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00万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安排用于重点环保项目建设,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对在环保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环保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同时,要积极开辟和疏通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要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行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污水处理厂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行,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及污水输送系统,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全面深化环境价格改革。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全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1.30-1.60元。增加筹集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在销售电价中征收0.001元作为再生能源附加费。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完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相关的资源费,提高各种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倾斜。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和市、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助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传、科研开发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七、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保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依法强化管理,切实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真正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加快环保立法进程。围绕生态市和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建设目标,把环保法规作为立法的重点,优先纳入立法计划。制定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研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业行业环境管理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各项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各地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建立环境保护奖励扶助制度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对环境保护、环境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扶助;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把主要环保指标纳入科学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励的依据之一。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从应急预算、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应急物资贮备、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等各个方面,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组建无锡市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市(县)、区要编制应急预案,相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管,增强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能力,新建市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实验楼,规范和完善环境监测实验室管理系统。“十一五”期间,主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河道交界断面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完善全市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和机动车辆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环保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的人员编制。市、市(县)、区环保局要尽快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的监管机构。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落实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构建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合力。进一步强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活动,将环保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党校、干校的教育计划,将环保科普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将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融入全民教育,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和环境法制意识。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公告等制度。各类企业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综合征信体系。新闻媒体要设立环境公益宣传栏目和专版,加强环境宣传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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