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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支持员工进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58 云南日报

  【法规名称】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实施日期】

  2007年1月1日

  【法规亮点】

  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属开发重点

  条例规定,我省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是: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人才;在省内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备人才、创新人才;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才;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单位应支持员工攻读相关专业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攻读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需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和学术交流,或到上级单位、发达地区挂职、兼职、进修及学术交流。

  省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居民待遇

  为本省提供智力服务的国外、省外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本报版由记者马益华 采写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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