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购房预约单无法强制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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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0:0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本报讯 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预约单,不想,开发商要在原来的房价基础上涨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倾城之恋”楼盘预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购房者按原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四年前,漳州市几十位市民在市区“倾城之恋”楼盘预订了商品房,那时的报价是每平方米1700元左右,如今漳州市每平方米房价基本突破了3000元。今年,开发商———漳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通知预订户:每平方米要提价350元至600元不等。60多预订户拒绝提价,纠纷由此产生(相关报道见本报今年5月25日《闽南新闻·厦漳》版),最后十多户预订户走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倾城之恋”预约单》属预约合同,目的是在将来一定条件成交后再协商签订相应的合同,即合同标的是将来的一种签约行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预约单中的约定内容比较简单,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无论是签认购书或是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众多而且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进行逐一磋商确定,因此本案合同标的并不适于强制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原价与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双方在《“倾城之恋”预约单》中约定,在相关条件成交后,原、被告双方再就原告向被告购买“倾城之恋”房产签订“正式购买书”,并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凭预约单也无法强制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无法强制被告接受按揭付款作为唯一的付款方式。原告认为预约单约定“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与双方签订的预约单的约定不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已交预约金的退还,以及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和赔偿等事宜,不在案件审理范围,可由双方当事人另案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