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5·11”毒酒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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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0:08 海峡都市报 | |||||||||
N《新快报》供稿 本报讯 曾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5·11”毒酒案昨日告一段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法人代表程才明被判死刑;其他14名被告被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从私人和广州市卡莲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并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灵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小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人。易祖启等人用这些工业酒精作原料酿制散装白酒出售,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