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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11”毒酒案首犯程才明终审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3:07 大众网-鲁中晨报

  据新华社广州11月30日电 发生在2004年的广州“5·11”毒酒案30日上午在广州终审宣判。这宗共造成14人死亡、41人不同程度受伤案件的首犯程才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余上述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1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委托广州市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宣判,法官在宣判中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
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仍然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法院认为,这起毒酒悲剧虽然客观上离不开酒精流向中的各个环节,但是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

  【首犯简介】 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人,案发时年仅25岁。其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的程才明就因本案成为震惊南粤的“毒酒”伤人事件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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