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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起 拖欠、偷逃养路费要挨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3:55 辽沈晚报

  12月11日起,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将大力打击偷逃、拖欠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并将恢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12月10日下午5时前,如果您主动缴纳欠费免收全部滞纳金和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对累计拖欠养路费6个月以下、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
累计拖欠养路费6个月以上、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则处以欠缴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拒缴、抗缴养路费,报停后上路行驶,或者涂改、转让、替代使用养路费收讫、免收标志的,除责令按规定标准缴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可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倒卖养路费票证的,没收票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从12月5日起,全省各地交通征稽机构开始征收2007年度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代码证或身份证明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缴养路费纳2007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并办理车辆年度审验。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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